(2017)鲁021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沈越、刘坤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越,刘坤洲,潘秋霞,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沈越,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宁市白塔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刘坤洲,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潘秋霞,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坤洲,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越与被执行人刘坤洲、潘秋霞、青岛永盛医用高分子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3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现被执行人公司和个人都没有钱,被执行人刘坤洲名下有套房子在其他法院拍卖,会有部分剩余款项,可以把那部分款项先给申请执行人,具体剩余款项再与申请执行人商量如何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9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