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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与李桂娥、王志清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李桂娥,王志清,高廷锋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911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段家村。法定代表人韩立银,经理。被告:李桂娥,女,194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被告:王志清,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高廷锋,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社会福利综合厂与被告李桂娥、王志清、高廷锋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