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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凤齐与张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齐,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366号原告:王凤齐,男,1959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和原建筑设备租赁站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民,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凤齐与被告张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王凤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凤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王凤齐负担。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