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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卫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4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卫星,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熟市。被告人沈卫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卫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卫星于2017年5月29日晚20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南街易买盛附近花圈店出发,行驶至辛庄镇新阳大道新阳大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卫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沈卫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沈卫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卫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卫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沈卫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南街易买盛附近花圈店出发,行驶至辛庄镇新阳大道新阳大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卫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卫星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并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卫星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沈卫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卫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卫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俞惠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