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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江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757号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人民东路枫树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602816620006595。法定代表人熊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彬,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骏,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梁江红,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平市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海华人民陪审员  余月风人民陪审员  罗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