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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灵建、王杨淼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灵建,王杨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8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灵建,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因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杨淼,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安,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灵建、王杨淼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指控:2016年下半年、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杨灵建在浙江省临海市开设微信红包赌博场头,以sa836169、sa1585352744等微信账号创建微信红包群,招揽翁金某、程某、杨某等人以扫雷抢红包形式进行赌博,并以wxid_9vxx3srutqie22等微信账号作为免死账号通过抢红包方式进行抽头。期间,被告人王杨淼应邀将wxid_c3qvmgemlfhp22、wxid_pcjb06xodfc222等微信账号及自己所有的iPhone6Puls手机提供给被告人杨灵建使用。经查,该赌场扣除奖励等开支后纯获利至少人民币10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杨淼获利至少人民币4000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杨淼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灵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杨灵建、王杨淼向本院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灵建具有坦白、退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灵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王杨淼具有��犯、自首、退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杨淼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灵建、王杨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灵建、王杨淼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杨灵建、王杨淼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灵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杨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1只、iphone6plus1只予以没收。四、被告人杨灵建、王杨淼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