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建波、梁喜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波,梁喜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建波,男,1974年2月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梁喜茗,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韦建波与梁喜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履行款40000元及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400元和执行费506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置,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梁喜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建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喜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建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