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刘君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君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8813237H,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1、12、13、14楼,京基一百大厦裙楼101中101F、131和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2楼及3楼全层。被执行人刘君贤。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刘君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8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君贤名下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刘君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