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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严照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严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39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严照强,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本院制作的(2016)川0191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严照强罚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0元,另本案执行费5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国土、银行等信息情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刑初54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