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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岛云锦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胜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云锦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胜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胜忠,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云锦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泽鹏,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蓬月,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胜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胜忠,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云锦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胜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胜忠、张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3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海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