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俊奇、叶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奇,叶建海,夏飞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996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奇,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建海,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夏飞娥,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奇与被执行人叶建海、夏飞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建海、夏飞娥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温中西路21号4-601室房屋及贮藏室及青田县温溪镇温中西路21号4-701室房屋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拍卖,扣除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82907.24元。被执行人叶建海名下的浙K×××××号车辆,因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