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726号原告:杨某某,农民。被告:田某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