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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2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朱跃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朱跃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跃法,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以(2017)鲁1311执2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跃法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现因上述车辆已经拍卖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跃法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