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品与吴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品,吴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088号原告:陈品,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吴桂英,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陈品与被告吴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同年8月25日,原告陈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10元,由原告陈品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