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李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237号原告:张某,男,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李某,女,56岁,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李某1,女,42岁,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已经向原告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基于被告李某已经向原告张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孟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