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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陈绍明、唐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陈绍明,唐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8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55号。主要负责人:朱良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军,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职员。被告:陈绍明,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唐小华,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陈绍明、唐小华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98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至今未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