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诉裴文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裴文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8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负责人:张春雨,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农行员工。被告:裴文晖,女,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告裴文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存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