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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秀兰与郑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兰,郑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49号原告:杜秀兰,女,192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张雅婷(系原告孙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茂,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冯庆亮,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一峰,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兰诉被告郑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兰撤回对被告郑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秀兰负担。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