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合肥市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徐立生,经理。被执行人:王斌,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市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王斌于2017年7月24日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191执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文新审判员 唐 峻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