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得商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靓阳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得商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上海靓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354号原告:上海永得商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峰,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靓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永得商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靓阳服饰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上海永得商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得商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得商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财产保全费1,278元,合计诉讼费2,544元,由原告上海永得商标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