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权龙、徐初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权龙,徐初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935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82号。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森才,男,原告职工。被告:徐权龙,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徐初德,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权龙、徐初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