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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行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俊峰、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俊峰,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01行终3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俊峰,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法定代表人陈永忠,局长。上诉人马俊峰因危险房屋通知一案,不服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马俊峰与马峻岭、马俊岩系兄弟关系,与马彦春系父子关系,马峻岭、马俊峰、马俊岩、马彦春���房屋均处在呼兰区乳品厂××段项目征收范围内。马俊峰与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呼兰区住建局)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呼兰区住建局于2016年9月10日委托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马彦春、马峻岭、马俊峰、马俊岩所有的房屋主体工程安全性进行技术鉴定,该公司同年9月25日作出哈工大建鉴(2016)第S316-17《哈尔滨市呼兰区马彦春、马峻岭、马俊峰、马俊严房屋主体工程安全性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哈尔滨市呼兰区马彦春、马峻岭、马俊峰、马俊岩房屋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衡量,安全性鉴定标准应定为D级。即:“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建议拆除。2.哈尔滨市呼兰区马彦春、马峻岭、马俊峰、马俊岩房屋按B类建筑进行鉴定评定,建筑物抗震性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建议拆除。呼兰区住建局于9月30日在诉争的院落大门张贴了危险房屋通知书,限期10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强制拆除。马俊峰及家人于10月8日委托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危险房屋鉴定,鉴定结论:该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性评定为B级,严禁改变现有结构布置形式,根据业主要求如有结构功能改变需要,应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设计经加固后方可使用。马俊峰提起本诉,以其房屋不是危险房屋,危房鉴定报告及危险房屋通知书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危险房屋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定申请。马俊峰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未申请对自己的房屋安全鉴定,本案涉及房屋安全鉴定的启动在程序上与建设部上述规定不符。鉴定是在马俊峰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作出,鉴定报告、危险房屋通知书也未向马俊峰送达。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履行正当的行政程序,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相关复议及诉讼的权利。马俊峰的房屋属于棚户区改造对象,在征收地块具有普遍性,并且已经居住了几代人,本案呼兰区住建局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强制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马俊峰要求撤销呼兰住建局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予以支持。马俊峰及家人委托龙建公司对诉争房屋做出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双方就安置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启动房屋鉴定应向相关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并提出申请,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对呼兰区住建局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予以撤销。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呼兰区住建局负担。上诉人马俊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已查明《鉴定书》所鉴定房屋地址与诉争房屋实际地址不一致,鉴定程序、送达方式均不合法,并判决撤销呼兰区住建局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呼兰区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将呼兰区住建局的主管人员或行政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案件移送。请求二审法院变更一审行政判决,依法将本案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被上诉人��兰区住建局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的资格。马俊峰及家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呼兰区住建局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之前,未申请对涉案房屋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本案中,呼兰区住建局在马俊峰及家人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擅自启动涉案房屋安全鉴定有悖上述规定。同时,《鉴定书》、《危险房屋通知书》亦未向马俊峰送达。呼兰区住建局所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危险房屋通知书》正确,应予维持。马俊峰请求变更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案件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的上诉请求,非本案裁判��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俊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扬审 判 员  王福民审 判 员  仲 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爽书 记 员  徐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