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旭升与卢建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升,卢建兵,黄剑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575号原告:李旭升,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兵,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第三人:黄剑国,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李旭升与被告卢建兵、第三人黄剑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旭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旭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泳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