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胶南市年年红酒店、张玉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南市年年红酒店,张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097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年年红酒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云海路**号。经营者:孙良春,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玉龙,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年年红酒店与被执行人张玉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0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