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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阮成华与被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成华,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717号原告:阮成华,女,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烜,江苏玄博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宁荣,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潘营路88号。法定代表人:乐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祥文,男,该公司经理,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阮成华与被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阮成华于同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成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阮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4元,由阮成华负担。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