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林贵与尹晋军、冯京芳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贵,尹晋军,冯京芳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贵,男,194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娄烦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变青(系张林贵的女儿),女,山西省娄烦县信用社员工,住山西省娄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晋军,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京芳,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张林贵因与被上诉人尹晋军、冯京芳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涉案房屋一房二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民初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张林贵交纳的二审诉讼费100元。审判长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晔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