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垂志与许国应、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垂志,许国应,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陆垂志,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许国应,男,1979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王发,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垂志与被执行人许国应、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国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陆垂志25000元,被执行人王发于2017年7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陆垂志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215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书记员 常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