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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金站站、王素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郑西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站站,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芝,女,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春,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号楼。代表人杨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西开,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郑西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于2017年1月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西开赔偿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00元,保留金站站伤残等级确定后赔偿部分的诉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该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上诉人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30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4000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上诉人金站站、王素芝、高玉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