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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日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银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日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日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庄家茔。组织机构代码证:68259893-4。法定代表人:王爱玲,经理。被执行人:陈银生,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青岛日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黄商初字第2292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4147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黄商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