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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伟光与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光,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民初2671号原告:郑伟光,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66645039R)。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倪家堰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燕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伟光与被告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江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伟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江二手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当庭宣告判决。郑伟光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739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31日为12418.12元)。庭审中,将逾期付款利息的上浮比例降为40%,则暂算至2017年7月31日为11590.24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间,经被告员工徐某介绍,原告向被告供应电脑等相关设备,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6月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390元。被告财务人员张莉娜告知原告在报销单上签字后即可支付货款。但此后,原告经多次向徐某催讨,无果。2016年9月,经与徐某联系,原告前往被告经营场所进行催讨并要求其出具欠条,因被告的何姓出纳表示无法出具欠条,原告向其索要有被告财务张莉娜签字的报销单作为凭证,被告的何姓出纳同意并从账册中拆下该二页报销单交予原告。姚江二手车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行使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虽系复印件,但其提供的两份报销单系原件,且证人徐某到庭对事实进行陈述,与原告陈述及书面证据能够相互吻合,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原告向被告供应电脑等相关设备,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15年6月9日,原告以报销名义在被告的两份报销单上的“经手人”栏签字,同在该栏签字的为介绍案涉买卖合同的徐某,被告财务负责人张莉娜在“审核人”栏签字,金额共计87390元。但此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款项。2016年9月、10月间,原告向被告取回了上述两份报销单原件。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未按期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并赔偿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伟光货款87390元,并赔偿以8739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计1147.50元,由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琴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XX附件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二: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告知事项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涉款项交付义务的,义务人可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17,开户银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