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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崇仁县人,清洁工,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杨某,女,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2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2万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