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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575号原告:郭某,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何某,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谢礼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