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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超与张景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张景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515号原告:马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辉南县朝阳镇。被告:张景森,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化县大安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刘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职员。马超与张景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超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