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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仙妹与高申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仙妹,高申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851号原告:姜仙妹,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蓓,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申富,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18594477Y,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代表人:栾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仙妹诉被告高申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仙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仙妹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仙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仙妹负担。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晨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