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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孔留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留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留国,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留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留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孔留国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城关镇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美时代购物”广场时,与从公路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左转进入机动车道的王某1驾驶的豫B×××××白色小客车相撞,致孔留国受伤。经抽血检测,孔留国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68㎎/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孔留国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孔留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孔留国人口信息、事故现场图、现场、车辆、抽血照片、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协议书、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及被告人孔留国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留国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留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留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1日,被告人孔留国的刑期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