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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华泰亿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华泰亿顺物流有限公司,张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泰亿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黎明小区1栋1楼6号。法定代表人陈庆均,经理。被执行人张树生。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泰亿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泰亿顺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树生给付车辆损失费765000元、案件受理费11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树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泰亿顺物流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车辆损失费765000元、案件受理费11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树生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泰亿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765000元、案件受理费11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