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万宁与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宁,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2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万宁,男,生于1963年09月0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雍跃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5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宁与被执行人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宁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5民终5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5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龙审判员 任善春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