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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宁望与蔡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望,蔡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413号原告:陈宁望,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蔡进勇,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望诉被告蔡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0元,依法减半收取379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陈宁望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人民陪审员  郑代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