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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建明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明,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汉族,大学文化,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高级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明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鲁03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建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受贿罪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建明利用其妻刘某1(已判决)职务之便,与刘某1共同收受淄博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所送现金、房产共计45.9442万元,为该公司开发的吉祥苑小区项目规划手续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1、2010年1月,被告人李建明与刘某1共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范某所送7万元;2、2011年11月,被告人李建明与刘某1共同借口介绍他人买房收取差价,向范某索取8万元;3、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李建明与刘某1共同收受范某所送位于张店区吉祥苑6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产权证号01-12132**)一套,价值30.9442万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建明在明知其妻刘某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曲某、孔某、窦某、刘某2、张某、孙某、刘某3、杨某等人贿赂的银行卡,内有金额共计14.9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建明将该赃款从银行卡中取出,并转移藏匿。2、2011年,刘某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王某贿赂价值244800元的丰田RAV4越野车一辆,落户在其儿子李某名下,被告人李建明在明知该车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为防止被司法机关查到,将该车先是转移到刘某1朋友宋某名下,后又转移到其侄媳妇翟某名下。另查明,被告人李建明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线索系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在侦办刘某1受贿罪一案中发现。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李建明被抓获归案。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证人范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李建明的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明与刘某1共同收受业务单位现金和房产,数额巨大,为上述业务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藏匿,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李建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受贿部分赃款赃物被扣押,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李建明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明与刘某1共同收受业务单位现金和房产,数额巨大,为上述业务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藏匿,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建明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证人刘某1、范某等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车辆过户信息、视听资料、上诉人李建明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志红审 判 员 张 斌审 判 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增娇书 记 员 孙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