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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侮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刑初268号自诉人王某,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黄骅市。被告人陈某1,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沧县。被告人陈某2,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小学文化,住沧县。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陈1、陈2犯侮辱罪并要求赔偿损失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玉璞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玉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某撤诉。审判长 侯 新审判员 夏丽萍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