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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赵传喜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赵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57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沪渝高速公路G50江北收费站。负责人李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戴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传喜,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第202100817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朱依德审判员  董莉萍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