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荣昌、成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荣昌,成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263号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朝阳北路东侧建昌.卡斯迪亚1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698403302K法定代表人:蔡培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荣昌,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成艳丽,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荣昌、成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