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王秋月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王秋月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被执行人:王秋月公民身份号码:×××184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0399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秋月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秋月名下有房地产(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白马尊邸西49号不动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白马尊邸西49号不动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高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