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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红渠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渠,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228号之二原告周红渠,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涛,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渠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不确定,事实无法查清,属被告不明确,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红渠的起诉。本案预收的诉讼费17400元,退还原告周红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沈宗善陪审员 杜学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格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