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1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某1、钟某2等与钟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12民初360号原告:钟某1,女,200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钟某2,男,200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钟某3,男,201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李某,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告:郑某(同为原告钟某1、钟某2、钟某3、李某的指定监护人,系钟某1、钟某2、钟某3的祖母、系李某的婆婆),女,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以上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良,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告:钟某4,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钟某1、钟某2、钟某3、李某诉被告钟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钟某1、钟某2、钟某3、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钟某1、钟某2、钟某3、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某、钟某1、钟某2、钟某3、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符源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余宙霖书 记 员 冯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