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代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代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445号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晓强。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被告:杨代祥,男,1965年12月16日生,住天柱县。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代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