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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吴伟杰与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杰,黄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5民初757号原告:吴伟杰,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耀询,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明,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杰与被告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吴伟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0元,由原告吴伟杰负担。审 判 长  黄秋红人民陪审员  李巧琼人民陪审员  李树新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宇铃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