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吴伟杰与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杰,黄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5民初757号原告:吴伟杰,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耀询,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明,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杰与被告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吴伟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0元,由原告吴伟杰负担。审 判 长 黄秋红人民陪审员 李巧琼人民陪审员 李树新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宇铃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