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652号原告:翟某,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杨某,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翟某负担。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