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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652号原告:翟某,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杨某,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翟某负担。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