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664号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文体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9376230-9。法定代表人:熊立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萍,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彭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东),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春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