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圣华诉被申请人滕彩辉、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华,滕彩辉,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866号之一申请人:王圣华,男,汉族,系香港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跃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滕彩辉,男,汉族。被申请人:田芳(曾用名:韩田芳),女,汉族。申请人王圣华诉被申请人滕彩辉、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圣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周玉兰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村一社南河花园F2(x-x-xx)(房产证编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400x**号)的房屋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周玉兰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南河村一社南河花园F2(x-x-xx)(房产证编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400x**号)的房屋后,查封被申请人滕彩辉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xxx号仙渔庭地下车库1栋-1楼C03xx号车库以及被申请人滕彩辉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18号仙渔庭x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圣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伊小 来自: